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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新法新规|广东/北京/海南各地出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清单
作者:张晓晗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1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称“广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创新打通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关键环节,设立快速确权、维权、纠纷处理机制,并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持续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由于其自身特殊性、侵权判定复杂性,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常面临“周期长、取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当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为维持自身市场优势,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往往比损害赔偿更具实际意义。 在确权环节,条例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针对维权环节,条例明确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由于目前并未在各地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在纠纷处理中下放执法权限,也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技术要求相对不高,办案难度相对较小,将执法权限下放至县一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符合执法中心下移和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方向,也有利提高执法效率。因此,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重复、恶意侵权将从重处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对侵权者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威慑力,依据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和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例如,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应从重处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对其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条例也明确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设立失信惩戒制度。比如,有故意侵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等情形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建设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在区域交流合作上,条例明确要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广东老字号企业众多,条例提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引导老字号商事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查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顺应我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互联网、赛事转播和直播、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北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条例》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本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
  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同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探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
  《北京条例》提到,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市版权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对国家和本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制度,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
 《北京条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明确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在显著位置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及时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此外,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知识产权运用行为。
  《北京条例》提到,行业协会、商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组织应当制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加强自律管理,提供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协同创造运营、监测预警、纠纷调处等服务,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成员进行内部惩戒。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北京条例》提出,当事人可以就专利侵权纠纷依法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市知识产权部门对当事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建立行政裁决与确权程序的联动机制,协同推进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此外,当事人可以就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本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成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知识产权、版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根据《北京条例》,本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

3月30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海南清单》),旨在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清单》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5个方面,全面梳理了海南省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细化公共服务事项,明确服务供给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和同标准办理,有力提升了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表示,后续将根据公共服务事项内容与形式等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发布新版本,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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