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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数据法|数字经济推动各地数据立法对东北辽宁数据立法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作者:张晓晗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引领新经济发展,数字经济覆盖面广且渗透力强,与各行业融合发展,如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正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关注的焦点。数据,司空见惯,我们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生成数据、传递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发展数据经济和数据治理是大势所趋。数据要素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
数据要素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来说,它和传统生产要素相比,基础是完全不一样的。比如说土地、资本、技术,在我们传统的生产要素中,这些生产要素的基础是物,是物权,基于物权生产要素配置的。从数据要素来说,数据是物吗?显然不能把所有数据看作是物,如果数据不是物,那是什么?这就给我们带来,以什么样的思维去判断数据要素在市场中的有效配置问题,以及让数据要素如何价值更大化的问题。


一、各地立法现状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2月1日起《江苏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施行;

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代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深圳
山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市场培育
  第三节 公平竞争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础设施
第三章数据资源
第四章发展应用
第五章安全保护
第六章促进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数据交易
第五章 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
第六章 浦东新区数据改革
第七章 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
第八章 数据安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市场培育
  第三节 公平竞争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数据平台
第三章 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
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
第六章 公共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随着我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数据领域的地区立法也逐渐增多,地区立法主要从公共数据供给、共享、开放、利用与安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如今不少地方不仅设置数据资源管理局或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而且加快数据立法进度,增强数据治理能力,完善数据治理体系。

二、数据立法发展方向
内容方面,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发展应用、数据安全等是地方数据立法关注的重点。
一方面,各地数据立法有先后,在数据治理方面呈现不平衡性。具体看,既有综合性立法,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也有数据领域的分类立法,如贵州省出台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后,又分别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另一方面,在数据立法之外,各地关于数据资源治理的举措还体现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条例中。比如,在《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就设有“数据资源”专章。《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探索数据交易模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不正当数据竞争日益增多,严重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建立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竞争规则,保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数据要素市场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的审判经验,借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并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宗旨与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数据安全法》已就数据安全保护作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特区立法不宜再行突破。因此,地方设立各种《数据条例》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要求数据处理者落实在数据收集、加工、存储、共享开放、销毁、委托处理、出境等阶段的安全管理义务,并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三是明确数据安全监督部门通过开展数据安全预警工作、对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和评估、约谈违规数据处理者等措施强化数据安全监督,并强调数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需要保守秘密的其他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为强化对敏感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一是对敏感个人数据或者重要数据处理者设置了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数据处理者按照规定设立数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实施特别技术保护。二是要求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三是要求数据处理者针对敏感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制定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安全措施。四是要求敏感个人数据或者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现实中,数据侵权具有较高的隐秘性,即便被侵权人察觉,由于取证困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量,也难以实现有效维权。为缓解当前数据维权艰难的现状,2020年9月最高检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关于“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公益诉讼的办案重点”的意见,在地方立法中首次确立了数据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可以就违规定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数据立法治理规则
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在现阶段要依赖于场景。场景为什么能够使数据价值最大化?因为场景具有流程化的过程,数据在采集、重组、关联分析一直到研判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场景可以是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目前,数据的治理规则正在探索中,要对数据实行分类治理,界定数据公开共享的范畴,哪些是公共数据,哪些是商业化的,哪些是要保密的不能随意公开,政府的数据公开,也要分清哪些应对社会公开,哪些要授权查询等,对不同数据的公开、流动、交易分类制定治理规则。作为数字产业化的新路径以及成都市深化数据要素改革的重头戏,成都市大数据集团通过政务数据市场化授权运营,在政务数据“可用不可见”、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挖掘、传递和变现,促进政企间的数据融合应用。
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是一个大趋势,也是一个大命题。要让数据安全流动起来,让大家用得放心和安心,要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防止诈骗等,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又要鼓励合规应用,促进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东北及辽宁数据立法参考
振兴东北强势发展,如何在新征程上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日召开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会议宣布通过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并研究部署“十四五”时期东北全面振兴工作,为当前形势下做好东北全面振兴工作定下基调、指明方向。
振兴东北,最缺的不是资源投入,而是深化改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曾提出要“在谋划地区改革发展思路上下功夫,在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上下功夫,在激发基层改革创新活力上下功夫”。深化改革的重点在于激发东北发展新活力,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形成一个同市场充分对接、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以及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我国正处在技术创新、产业变革时代,数字中国建设如火如荼,数字经济为新时代我国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给东北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在9月12日召开的2021中国经济前瞻论坛·白沙岛论坛上,与会者异口同声地认为,数字化发展将成为辽宁乃至东北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助推器。可以认为,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必须抓住数字经济的时代机遇,着力在数字政府、数字工厂、数字制造、数字贸易、数字产业、数字营销、数字金融等领域实现突破,把数字经济发展与人才资源、技术资源、生态资源、资金资源等整合起来,培育东北新的发展动能。
有鉴于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制造业产业规模巨大、门类齐全,所以,在数字化制造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巨大的发展潜力。事实上,数字经济已成为东北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头戏,目前辽宁、吉林、黑龙江都对数字经济发展进行了规划部署。以辽宁为例,2020年12月,辽宁省印发的《数字辽宁发展规划(1.0版)》提出,以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壮大数字经济新动能、打造政府数字治理新模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为重点,全力打造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到2025年数字经济占辽宁GDP比重为45%。
所以我个人非常期待辽宁数据立法进行实质新阶段,但要结合东北地区辽宁地区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我省数字经济发展中新基建建设进度、人才引进培育、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社会治理中数字化赋能等重点问题,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数据共享开放,加速数据要素可行流通,实现辽宁用数字经济手段实现区域增长,利用机遇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是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辽宁乃至东北经济社会良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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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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