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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利用出售百度网盘资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二缓三
作者:张晓晗 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案情简介: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证或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多家拼多多店铺,向陈某等人出售其从他人处购入的存储于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学习视频等。为便于客户下单及使用,被告人联系某微信好友,要求其提供搭建网站等技术支持,将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学习视频等作为网站的后台数据库,被告人通过店铺内的相关商品售卖注册会员,购买注册会员的人数达到1400余人。经北京大学等6家出版社认定,被告人的网店及搭建的网站内含有侵权书籍851册。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传播电子书籍,非法经营数额为231062.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本案在很大程度对当下通过网盘公开传播——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通过付款后得到百度网盘存储地址,然后转存到自己的网盘中,大家一定要注意维护别人的智力成果,这个案子数额够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如果金额不多的也很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

律师资料

张晓晗律师
电话:1381066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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