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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营企业数据商采购公共数据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风险
作者:张晓晗 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数据商采购公共数据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环节,但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与“敏感特性”使其采购行为面临复杂的法律风险。数据商需在采购、使用、流通全链条中关注来源合法性、内容合规性、使用边界、安全责任等核心问题,避免因违规引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以下从法律风险类型和应对策略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数据商采购公共数据的核心法律风险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兼具“公共物品”与“国有资产”特征,其采集、开放、利用受《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地方条例)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多重规制。数据商采购时需重点防范以下风险:
1. 数据来源合法性风险:公共数据“采集-开放”链条的合规性瑕疵公共数据的合法开放以“原始采集合规”为前提。数据商若采购的公共数据存在采集主体不合法、采集程序违规、授权链条断裂等问题,可能连带承担违法责任。

典型表现:
采集主体越权:非法定主体(如无公共数据管理权限的企业)违规采集并开放数据;
程序缺失:未按《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如敏感个人信息),或未按《数据安全法》履行“风险评估”义务;
授权断层:公共数据开放前未完成“脱敏处理”(如去标识化、匿名化),导致数据仍可关联到特定自然人或组织;
越权开放:超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范围(如将“有条件开放”数据违规作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提供)。
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公共数据开放应遵循“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单独同意”)。

2. 数据内容合规性风险:数据本身存在“违法信息”或“禁止流通内容”?公共数据虽经开放前处理,但仍可能隐含违法信息(如虚假信息、侵权内容)?或禁止流通内容(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数据商若未尽核查义务直接采购使用,可能被认定为“间接违法”。

典型表现:
包含国家秘密:公共数据开放前未完成“定密核查”,数据商采购后因使用不当导致泄密;
侵犯知识产权:数据中包含未授权的著作权作品(如地图、软件代码)、商标标识或专利技术;
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数据因采集误差(如统计错误)或人为篡改(如伪造统计数据)导致内容失实;
非法交易关联数据:数据涉及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记录(如非法资金流水)。
法律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3. 数据使用范围受限风险:超出合同约定或政策允许的“使用边界”?公共数据的开放通常附加?“用途限制”?如仅限用于科研、公共服务),数据商若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如转售、用于商业牟利),可能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协议的约定,甚至触犯法律。

典型表现:
超范围使用:将“有条件开放”的交通数据用于未经批准的金融风控场景;
二次加工违规:对公共数据进行“再识别”(如通过多源数据关联恢复个人信息),突破“匿名化”边界;
违规流通:将采购的公共数据提供给未授权的第三方(如境外机构),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
商业牟利限制:部分地方政策明确“公共数据有偿开放收益需上缴财政”,数据商擅自截留收益可能违规。
法律依据:《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如浙江、广东等地条例)中“数据使用负面清单”规定、《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数据交易需“说明数据来源”)。
4. 数据安全责任风险:因管理不善导致数据泄露或滥用数据商作为数据处理者,需对采购的公共数据承担?“安全保护义务”?,若因技术漏洞、管理疏漏导致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典型表现:
技术防护不足:未对存储公共数据的系统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导致数据被黑客窃取;
内部管理混乱:员工违规访问、下载或外传公共数据(如出售给竞争对手);
应急响应缺失:发生数据泄露后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如超过《数据安全法》要求的“24小时”时限);
跨境传输违规:将公共数据传输至境外未通过安全评估(如涉及重要数据)。
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第五十二条(数据安全事件报告义务)。

5. 知识产权与权属争议风险:数据权益归属不明确引发的纠纷公共数据的“非独占性”与“可复制性”导致权属界定模糊,数据商可能因权属争议?(如原始采集方主张权利)陷入法律纠纷。

典型表现:
权属约定不清:采购合同中未明确公共数据的“使用权”边界(如是否允许转授权);
第三方权利冲突:数据中包含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如图纸、商标)或人格利益(如肖像),原权利主体主张侵权;
政策变动风险:地方政府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政策(如收回某类数据的开放权限),导致数据商无法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演绎作品的权属限制)。
二、数据商采购公共数据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数据商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救济”的全流程合规体系,重点从采购前尽调、合同条款设计、使用过程管控、安全能力建设四方面降低风险。
1. 采购前:全面尽调,确保数据来源与内容合法
核查开放主体资质:
确认公共数据提供方是否为法定开放主体(如政府机关、经授权的公共机构),并查阅其开放依据(如地方政府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避免与无权限主体交易。
审查开放程序合规性:
要求提供方出具《公共数据开放合规性说明》,重点核查:
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取得“最小必要”范围内的授权(如针对敏感信息需“单独同意”);
数据是否已完成脱敏处理(如去标识化、差分隐私技术应用),确保无法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主体;
开放范围是否符合“分类分级”要求(如“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的界定)。
核查数据内容合法性:
委托第三方机构(如数据合规服务商、律师事务所)对数据进行内容审查,重点排查:
是否包含国家秘密(可通过“国家秘密标志”或保密部门备案证明验证);
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权证明);
是否存在虚假信息(与权威数据源交叉比对,如统计局公开数据)。
2. 采购中: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锁定责任边界采购合同是数据商约束提供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的核心工具,需重点约定以下条款:

数据权属条款:
明确数据仅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禁止数据商擅自转让、质押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约定数据提供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如因数据来源违法导致的损失由提供方赔偿)。
使用范围条款:
严格限定数据用途(如“仅限用于智慧城市交通优化分析”),禁止超范围使用;约定“二次加工限制”(如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个人信息)。
安全责任条款:
要求数据商建立符合《数据安全法》的安全管理制度(如访问控制、加密存储),并约定因数据商管理过失导致的泄露责任(如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连带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约定“数据返还或销毁”条款(如合同终止后,数据商需按提供方要求清除所有副本)。
3. 使用中:建立全周期管控机制,防范违规使用
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公共数据的敏感程度(如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制定差异化管理策略:
一般数据:限制内部访问权限,仅授权必要人员接触;
重要数据:部署加密存储、访问日志审计等技术措施;
核心数据(如涉及国家安全):禁止本地化存储外的跨境传输。
使用过程留痕:
对数据的查询、调用、导出等操作进行全流程记录(如时间戳、操作人、数据流向),留存至少3年备查;涉及重要数据的使用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如《数据安全法》要求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定期合规审计:
每半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违规流转等问题,形成《合规审计报告》并提交监管部门。
4. 安全能力建设:构建“技术+制度”双重防护体系
技术防护:
部署数据脱敏工具(如动态脱敏系统),对敏感字段(如身份证号、手机号)进行实时脱敏;
采用隐私计算技术(如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在不转移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实现跨主体数据协作;
建立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实时预警异常访问(如短时间内大量下载数据)或外部攻击(如SQL注入)。
制度保障:
制定《公共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数据访问、存储、传输、销毁的全流程操作规范;
设立数据安全官(DSO),负责统筹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管理层汇报风险;
开展员工数据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次),重点培训《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企业内部制度。
5. 政策跟踪与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政策(如开放目录、使用限制)可能随国家战略调整(如“数据二十条”落实)或地方实践变化(如新增重要数据目录),数据商需:

指派专人跟踪《数据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等顶层政策;
定期查阅地方政府官网(如“XX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目录更新公告;
对政策变动可能影响现有合同履行的情形(如某类数据从“有条件开放”调整为“不予开放”),提前与提供方协商解决方案(如终止合同、调整使用范围)。
三、关键总结数据商采购公共数据的法律风险贯穿“采购-使用-流通”全链条,核心在于平衡数据要素价值挖掘与合规边界。数据商需通过“尽调前置、合同细化、技术赋能、制度兜底”构建合规体系,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确保在合法框架下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利用。唯有如此,才能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稳健发展,避免因违规引发的“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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